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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集资辩护律师】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的内容是什么

2019-07-25 19:27:48

【北京非法集资辩护律师】1.嫌疑人(被告)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能混淆投资运作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之间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以下两个区分:来自私人贷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明确区别。据信,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私人贷款,不涉嫌犯罪,并且无罪释放。涉嫌犯罪行为属于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的性质,该行为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法律认可,因此无法对非法吸收公款的客观方面提出法定要求,并且无罪释放。

2,根据量刑结果对嫌疑人有利的原则,同谋;这种罪是从罪与罪之间的区别(即轻罪防御)中捍卫出来的。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法定处罚比率是筹款欺诈。因此,可以辩称“嫌疑人主观上不欺骗受害人的投资和非法占有,不构成筹款欺诈罪,应当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被定罪和判刑。

3.嫌犯(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伪装公共存款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够。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对公众采用宣传方法,只为亲属或亲属内的特定物品吸收资金,行为人客观上无法满足和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共出让的条件TS。

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一种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的罪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依据必须是融资管理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法律规定。

5.在单位犯罪中,嫌疑人不是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6.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不向公众宣传宣传,只有当亲属或亲属或单位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时,不得非法吸收或伪装吸收公共存款。该公司起诉非法吸收的XX和其他公共存款总计XX万元的指控,应当在向公众公布之前,取消亲属,朋友和单位工人吸收的部分资金,即应当相应减少被指控的犯罪数额。

7.该案件应被视为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未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筹款活动没有直接参与分支机构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对单位分支机构的犯罪行为负责。

8.嫌疑人(被告)没有计划或组织普通犯罪犯罪的主要作用是辅助或辅助作用,是共犯;有来自<的情节,并没有以前的记录。事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后归还投资者,损失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犯罪态度良好,有悔改。本案的受害人向嫌犯(被告)表达了他的理解。

9.嫌犯(被告)不知道涉案的宣传和商业模式涉嫌犯罪。它只起到了机构间介绍的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投资目标具体,所有亲属和朋友,嫌疑人(被告)本身都参与了巨额投资。他们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主观上没有非法知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0.控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理怀疑被排除在外的证明标准。根据刑法原则,涉嫌犯罪应当不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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