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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

2018-02-09 17:13:54

我们的刑法第196条第1款,信用卡欺诈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欺骗财产数量。这里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所有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如消费者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欺诈性使用信用卡的四种方法如下:它是一个假信用卡。这是指犯罪者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从银行或ATM取款,以及接受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第二种是使用无效的信用卡,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因故意使用信用卡而失去效用的演员的行为。第三是使用别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第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的行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时限,并且在收集发卡银行后不返还。如果欺诈金额超过5000元,则金额很大。信用卡的使用由持卡人自己在银行信用账户上的资金担保。如果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持卡人自己的资金将被置于极大的风险中,并且他们可能随时受到保护而免于损失,并且还将被带到发卡机构。冒险。因此,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性使用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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